北京二中院参加冰雪运动侵权行为并非均适用自甘风险免责事由
发布日期:2024-01-15 14:00:38用户:张宁光点击:500次
北京二中院:参加冰雪运动,侵权行为并非均适用“自甘风险”免责事由

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(中青报·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黄冲)冬季来临,冰雪游玩项目受到市民热捧。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涉冰雪游玩的侵权纠纷案例,提示市民、经营者、管理者小心冰上运动的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。

2022年2月,老李带着孙子到北京一冰场游玩时,被滑冰车撞倒,他被诊断为四根肋骨骨折。老李将滑冰车驾驶者赵某、冰场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10.6万元。赵某认为老李和冰场也有责任。

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,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条款,冰场属于公共场所,游客购票游玩,老李并非属于“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”,他作为游客在冰面停留是正常游玩行为,且当时老李是背对赵某站立,对赵某行为无法预判、无法及时防护,故应认定赵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将老李撞倒并导致受伤的后果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赵某未尽到注意义务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冰场已经做好安全提示,不应承担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赵某赔偿老李8.7万余元。

2022年2月,王先生带着儿子小虎,到北京郊区某大型农场中的冰雪场地游玩。准备登上雪地坦克车时,被另一辆雪地坦克车撞伤,腿部骨折。王先生将雪地坦克车驾驶者李某和农场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16万余元。李某认为农场和小虎的父亲也有责任。

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事发时,小虎和父亲站立在雪地坦克的上车地点,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准备登上雪地坦克车时,被李某驾驶的车撞伤。在此过程中,小虎和父亲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,不应自行承担责任;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驾驶雪地坦克车的过程中未能主动避让他人,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致使小虎受伤,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农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补充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小虎8.9万余元,农场在此范围内承担30%的补充责任。

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,两起案件中,侵权人都提出了自甘风险的抗辩,但法院认为均不适用,因为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
民法典规定,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
北京二中院法官提醒,冰雪游玩项目涉及到人身安全,游客应充分认识冰雪活动中存在的风险,科学评估自身经验和水平,在享受冰雪活动乐趣的同时,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冰雪游乐项目管理者,应加强管理、服务,完善安全设施、做好安全提示、配备工作人员,保障游客安全游玩。此外,大家可针对个人需要购买保险产品以分担可能发生的风险。但在投保前,应注意阅读保险条款,对免责条款、赔付条件、赔付比例、免赔额等内容予以重点关注,对其中不理解的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。

来源:中国青年报客户端

[来源:中国青年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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